《电影艺术》
8月10日,湖南“操场葬案”将改编成电影《操场》的消息在网上引发关注。据《游乐场》选角导演戴晓晨介绍,该片目前处于筹备阶段,预计10月开拍。不过,“操场埋葬案”的受害者邓世平的女儿邓玲告诉记者,“操场”团队没有获得家属的授权,她担心事件会被乱编。目前,邓玲已委托律师处理未来可能涉及相关电影的侵权纠纷。一时间,舆论一片哗然。
从法律角度来看,假设电影制片人有意以真实事件改编 如果变成电影剧本并打算拍摄,难免会涉及到一些版权授权问题。总之,对于电影人来说,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如何为当事人防范二次伤害和网络暴力,让电影创作能够像《盲山》、《我不是药神》一样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电影业需要直接面对的法律问题。
其实在影视行业,在真实故事改编创作之初,与角色原型或近亲签订授权协议是业内的通行做法,但很多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在拍摄之前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内容。经授权,其影视法律事务和外部律师鼓励在片头或片尾标注“本片取材于真人真事,部分情节未真实发生”,规避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存在侮辱性或诽谤性的艺术加工情节,仍然符合侵权要求。构成侵权,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一份完整有效的许可协议应由制片方与当事人在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方面达成共识和分析。
如果片中存在虚假情节,擅自损害他人名誉,难免会涉及名誉权侵权问题。影片的核心元素是冲突,将“操场葬礼”等真实事件拍成电影自然离不开艺术处理。已故的邓世平会在镜中出现什么样的人物?家庭成员将被塑造成什么样的角色?如果太平庸,电影就会失去注意力;如果过于夸张,中间虚构的情节过于离谱,对案中各方都会造成不良影响。在拍摄的一些改编中,艺术处理超出了真实的极限,很可能会降低原型人物及其近亲的社会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成为“事实”的事情,参与拍摄的原型人物或近亲将遭受网络暴力、生活中的尴尬和屈辱,甚至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因过度适应而引起当事人或死者家属不满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名誉权问题是真实事件改编电影过程中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这也是为什么在改编前,需要征得死者家属或死者家属的同意,甚至有些电影在拍摄过程中会列出死者家属或死者家属作为顾问。
如果可以通过片方与当事人的约定避免名誉权问题。隐私权,尤其是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如何界定法律意义上的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是一个法律问题。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私人领域安宁不受非法干涉的人身权利。那么,以公开、公开或公开的方式侵入他人的私人生活区或私人活动空间的行为,就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具有“新闻价值”的真实事件引起公众的法律关注,也是新闻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许多真实事件进入公众热议的情况,就需要在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取得平衡。然而,平衡并不意味着隐私权就应该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让步。公众有管理和了解公共事务的权利,并不意味着电影人可以弥补。如今,电影和电视往往传播得更广。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影视作品一经上映,就会引发网络讨论和大量二次艺术创作。如果他们在新闻中肆无忌惮,他们将使电影艺术变得不可抗拒以谋取利益。当事人的隐私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有时候,虽然片中没有点名,也没有透露具体地址信息,但媒体也可以跟着藤蔓找人。更有肆无忌惮的记者无视当事人的痛苦,进行直播、采访,无底线地侵犯当事人的私生活。但是,直接造成这种行为的电影制片人缺乏相应的惩罚显然是不合理的。
总的来说,《游乐场》制片方未与邓世平家人协商的行为是考虑不周,没有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侵权纠纷。笔者认为,人的价值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商业价值。有必要以电影的形式记录这场悲剧,因为它宣扬了惩恶扬善的价值观,体现了人们对正义的向往。但如果以牺牲少数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那就是噎废食。
希望能看到制片人与家属的和解党和尽快拍摄制作一部优秀的电影,实现人文关怀、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